辽一码中特 建〔2024〕21号
李德斌代表:
您在辽宁省人大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建议》(第1421395号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您所提建议,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2005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求,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的家庭中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由集体和个人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各市根据省政府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也相继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底,全省共有78.3万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二、关于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全面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覆盖人群持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基金运行安全有效,经办服务更加高效便捷。
目前,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已实现制度全覆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下同),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008年,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我省开展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印发《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对企业职工非本人原因中断缴费,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允许按照自由职业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专项行动结束后,我省持续收紧养老保险补缴政策。2012年,我省出台《关于贯彻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一码中特 〔2012〕27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条件的,从登记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采取趸缴的方式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变相增加缴费年限。2014年,我省印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辽一码中特 函〔2014〕119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参保人员,从参保登记的当月起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通过向前趸缴的方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到2016年,一码中特 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一码中特 部发〔2016〕132号),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
因此,被征地农民可以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也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允许一次性缴纳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缴费和享受待遇。下一步,待国家出台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相关文件后,我们将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一码中特-白小姐一码中特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