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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开拓本地智库资源 促进科技创新转化为本地生产力”的提案》第1302032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8日          编辑:一码中特 李雪         来源:厅办公室

  辽一码中特 提2024〕14号

尊敬的简俊教授

  您提出的关于“开拓本地智库资源 促进科技创新转化为本地生产力”的提案收悉。按照分工,此件由我厅与省科技厅、省科协、省数据局按职责分工分办。我厅党组高度重视,组织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认真研究并在提案中提出的“鼓励驻辽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为在地企事业单位服务”及相关具体内容,与一码中特 党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码中特 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提出“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全力支持和鼓励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工作,为实现数字辽宁、制造强省建设目标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的工作目标“不期而遇”“不谋而合”,也是近年来全省一码中特 部门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活力、破解科技成果沉淀、推动产学研投身市场主体实现有机融合的重点工作内容。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双创”政策制定出台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5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一码中特 部规〔201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一码中特 部发〔2019137号)等文件精神,我省自2016年以来陆续出台了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兼职兼薪、在职创办企业等多项人事管理政策(相关文件附后),激发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活力。

  2016年7月6日,一码中特 印发《关于做好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工作通知》(辽一码中特 〔2016〕139号),为做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工作,明确了离岗创业适用人员的范围、期限和程序以及离岗创业期间的管理、考核、待遇等问题。

  2017年10月25日,一码中特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辽一码中特 〔2017〕216号),进一步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组织管理工作、明确政策适用范围、规范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和准确把握工作要求等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

  2020年2月26日,一码中特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一码中特 发〔2020〕4号),就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不作审批或备案;二是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指导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聘用合同、岗位聘用、人员考核等各项制度,规范人事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离岗创办企业政策实施范围、违规设置创新型岗位,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三是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参加“双创”活动的科研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领导把关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对违反政策要求的惩戒措施。

  2021年5月6日,一码中特 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辽一码中特 〔2021〕11号),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省发展战略,充分利用我省高层次人才智力资源,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推动振兴发展加快向效率变革和创新驱动转变,为早日实现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目标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我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双创”的主要支持政策

  (一)人员适用范围

  省属及各地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创新创业要求的也可纳入。

  (二)创业期限

  离岗创业申请期限一般为3年。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且提出申请的,经审核批准可延长2年。申请人在同一单位离岗创业只能申请1次。经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且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可延长至8年。

  (三)创业期间管理、考核

  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占用原聘岗位,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原单位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和所在创业单位的书面评价材料,原单位每年和创业期满应当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级一码中特 部门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不作审批和备案;对“双创”活动的经济效益指标不作要求;对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不作要求。

  (四)创业申办、期满延期、终止程序

  申请人应以自身优势专业开展创业活动,需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经单位同意的离岗创业人员,单位与申请人应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签订离岗创业合同(协议)约定相关事项,同时中止原聘用合同。所在单位应当将批准后的创业创新人员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离岗创业人员期满申请延期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未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放弃延期。原单位要及时审核离岗创业情况,符合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变更离岗创业协议书。

  离岗创业人员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办理返岗手续,恢复原中止的聘用合同和各项待遇;对于要求辞职创业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对于离岗创业期满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离岗创业人员,原单位按旷工处理。

  (五)收入分配与待遇保障

  落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兼职或创业待遇的有关政策,兼职收入和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六)分类支持政策

  1.对离岗创业人员

  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应停发工资,保留其人事关系,单位和个人应继续按在岗同类人员政策规定和标准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个人部分自行承担),正常晋升其档案工资,保留其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创业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作为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

  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

  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对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并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高层次人才采取兼职兼薪等灵活多元的形式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可凭借在一线取得的科研成果直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企业兼职创新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选派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

  选派人员在派出企业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的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全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双创”主要成效和亮点

  (一)主要成效

  我省始终大力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科研人才采取兼职创新、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到我省各类企业进行创新创业,一方面坚持国家确定的基本原则不放松另一方面,突出辽宁地域特色,在具体操作环节有所探索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并将相关活动完全交由科研人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作审批或备案。经初步统计,至2023年底全省共有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1000人次以上、参与项目合作2000人次以上、兼职创新600人次在职创办企业130人次离岗创业150人次

  一是明晰政策适用范围。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第一目标,进一步指导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扩大离岗创办企业政策实施范围、违规设置创新型岗位,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防止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

  二是给予用人单位充分自主权。允许各用人单位根据一码中特 部和省里有关要求,自行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经单位选派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各级一码中特 部门要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一律不作审批或备案。

  三是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供职称政策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并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保障其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岗位竞聘等权利。支持离岗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通过原单位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到县域就业创业,县域“双创”高校毕业生可根据规定破格评定职称。

  四是做好与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政策的衔接。近年来,为落实国家“双创”政策,各级各类部门出台了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价值导向分配、专家基层服务等在内的诸多政策,我们要求用人单位要做好相关政策的梳理和衔接,尽可能做到综合施策、合理用好各类政策资源,为“双创”人员搭建更好的发展平台。

  (二)特色亮点

  为进一步助力优化创新产业环境和推动人才智力集聚的示范引领,营造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双创”工作宽松活跃的政策氛围,创我省于2023年底首次创新开展了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双创”典型选树宣传活动。

  首批选树的10位“双创”工作先进典型(简要事迹材料附后)全部来自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分属不同行业领域,是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一个缩影。进一步体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市场经济主体建设、推动科研成果转化的示范性;展现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双创”工作在集聚高端人才、行业领域专门人才方面的带动性;彰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持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助力优化创新产业环境,引导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的引领性。通过分享他们的“双创”经验,进一步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助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告捷贡献智慧和力量。

  辽宁日报等权威媒体也关注到我省科研人员“双创”工作,已委托我厅联系对接,将于近期在上述先进典型中选择有代表性的科研人员进行专访,并拟刊发专版,专题专门报道全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双创”活动。

      四、下步工作计划

  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双创”工作现已取得了积极成效。在未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助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告捷贡献智慧和力量。

  诚请您继续关心、关注、支持全省事业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兼薪、在职创办企业等各类型“双创活动”,并为我们提出更多更好意见建议。

  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复

    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副处长 裴恺程

  联系电话:130 6666 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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